2004年1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一、客车到站不停,乘客跳车死亡,客运公司是否要赔?
  我丈夫乘坐长运公司的中巴客车外出,在车上为五角车钱与中巴车售票员发生争执。该车驾驶员将车开至我丈夫要下车的站时拒不停车,我丈夫只得先将一袋米扔下车,人再跳下去,结果后脑着地造成头部外伤。尔后,中巴客车的驾驶员延误送医,并于次日将已神志不清的他从医院接出,丢弃在半路,他终因头部外伤后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于次日下午死亡。请问,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长运公司承担我丈夫死亡的赔偿责任?
  读者 莫芳
  答: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在本案中,你丈夫已买了车票,长运公司也交付了客票,客运合同关系成立,长运公司应当保证他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到达目的地。在客运过程中,双方因客票找补发生纠纷,长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出不停车的言行,当他自行打开车门向外扔米袋,并欲再次强行打开车门跳车时,该车驾驶员明知这一危险将要发生而未断然采取立即停车措施,放任他跳车受伤。尔后,虽将他送医,但由于对他的严重伤情估计与认识不足,在安排送转时,又没有将他送到家,客观上造成了对他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和侵犯,理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但你丈夫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明知从行驶的车辆上跳下会有生命危险而强行开门跳车,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二、被告死亡,是否可以要求以其遗产偿付他应承担的赔偿款?
  我哥哥被孙某故意伤害成重伤,孙某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我哥也以孙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孙某因病死亡,留有一定数量的遗产,还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儿。请问,我哥是否可以要求以孙某的遗产来偿付他应承担的赔偿款?
  读者 小胡
  答:孙某作为被告死亡,留有遗产,该遗产首先由其继承人继承,并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付被继承人生前应承担的债务。但是,由于孙某的女儿尚未成年,孙某的遗产应先留出必要的一部分作为其女儿的抚养费。由此,你哥的请求应该会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,但是,得偿的范围仅限于孙某的遗产,且是扣除了其女儿的抚养费以外的部分。